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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7-4753
发布机构 卫计局 发布日期 2017-12-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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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2 10:36  来源: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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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类型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17 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且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8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检疫传染病病人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类型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19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轻微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未造成不良后果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般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并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 吊销其执业证书
320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 (1)造成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2)造成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导致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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