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7-4556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绥德县名州镇东门滩社区 | 发布日期 | 2017-10-16 16:04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关于申报住房补贴的通知 | ||
接房改办通知,有申请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户,请尽快到社区申报。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本条件:
1、家庭:申请人必须是婚姻家庭或曾经组建过家庭并享受城市低保,或者是三无人员;
2、户籍:申请人需具有绥德居民常住户口,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3、房产: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绥德无商业用房,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18平方米;未享受过宅基地、福利性购(租)房;且一年内无房产、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因天灾人祸或有重大疾病的除外);
4、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申报;
申请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提供本人现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抚养证明及其财产分割证明;丧偶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号的死亡证明;
4、提供由县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自由住房的提供相关房产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借)房合同、该房产权人夫妇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效房产证明;
6、所租赁房屋月租金超过300元的,提供本年度的租金税务发票;
7、申请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近期五寸合影彩照和申请人实际居住房屋门牌号或房屋彩照各一张;
8、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9、申请表内相关内容均得填写,不得空白;
10、提供材料为A4纸复印。
下列家庭不得申报:
1、曾经申报未批准的家庭;
2、原享受租金补贴现已取消的家庭;
3、未婚单身人员;如申请人离异,但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拥有超标房产、地产,而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析产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房产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8平米以上的;申请人配偶或父母死亡,房产、地产虽在死亡人名下,但申请人或其子女有实际继承权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享受型或大型商业营运车辆(农用三轮、摩托车除外);
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住房困难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厂矿的;
7、政府安置或预计安置的居民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