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7-4720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09:26 |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关于在各镇开展城乡低保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 | ||
县民政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低保自查自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1、国家公职人员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
2、现任村(居)“三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3、本人或配偶有固定工作、固定工资或已领取社保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低保对象。
4、其他社会反响较大、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
组织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对清查出的上述四类情形对象一律上报取消低保待遇。
清查中,上述被取消低保待遇的,认为其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需重新按照程序申请。民政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专人,从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子女应付赡养费等方面按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对其家庭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并报县民政局、县纪委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坚决予以清退。
(二)督查整改
县民政局将联合县纪委加强监督检查,对此次清查工作中隐瞒不报或继续使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的干部职工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低保资金。对在清查以后违规享受低保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镇、村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同时,对清查工作不积极,组织不力,敷衍塞责走过场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