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7-4674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7-11-13 08:48 |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绥环责改字〔2017〕11号
绥德县志强金大彩钢厂:
注册号:61272761002****
经营者:郭志强
地址:绥德县名州镇刘家湾村
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对你绥德县志强金大彩钢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彩钢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绥德县志强金大彩钢厂未未执行“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绥德县志强金大彩钢厂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绥德县志强金大彩钢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绥德县志强金大彩钢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绥德县志强金大彩钢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绥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绥德县志强金大彩钢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