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7-4675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7-11-13 08:51 |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绥环罚〔2017〕1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及区域勘探项目组:
营业执照:61000020000****
负责人:李程善
项目地址: 绥德县中角镇郭家坪村
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对你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及区域勘探项目组位于绥德县中角镇郭家坪村米80勘探井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项目组米80勘探井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项目组米80勘探井原泥浆池防渗措施不到位,利用渗坑储存、排放泥浆废水。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1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 2610095011200530168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bet线上娱乐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