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8-4770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8-01-08 09:54 |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绥环责改字〔2017〕13号
绥德县李强轮胎炼制厂:
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760920****
负责人:李强
地址:绥德县义合镇路家坬村
我局于2017年11月9日对你李强轮胎炼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李强轮胎炼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李强轮胎炼制厂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9日对你李强轮胎炼制厂负责人李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李强轮胎炼制厂:
1、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2、于2017年11月13日前拆除厂区所有生产设施,并将生产场地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李强轮胎炼制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李强轮胎炼制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李强轮胎炼制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绥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李强轮胎炼制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