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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8-01-0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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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08 09:54  来源: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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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改字〔201713

 

绥德县李强轮胎炼制厂

    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760920****                  

    负责人李强    

地址绥德县义合镇路家坬村                

我局于2017119日对你李强轮胎炼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李强轮胎炼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李强轮胎炼制厂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9日对你李强轮胎炼制厂负责人李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的规定,现责令你李强轮胎炼制厂:

1、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2、2017年11月13日前拆除厂区所有生产设施,并将生产场地恢复原状。

将对你李强轮胎炼制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李强轮胎炼制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强轮胎炼制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绥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李强轮胎炼制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将申请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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