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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365bet线上娱乐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7-1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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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线上娱乐 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优惠办法(暂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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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4 17: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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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优惠办法(暂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绥德县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优惠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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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

 

绥德县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优惠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绥德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政策适用于在绥德县辖区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招商领域

第一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领域,都允许内外资投资经营。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秦汉文化、红色文化、节庆文化、民俗文化为引领,着力推荐投资商参与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乡村旅游、影视拍摄基地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旅游业;

(二)小杂粮、马铃薯、果品、羊子、红枣、黄芪和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农业产业园区项目及规模种养殖业;

(三)现代物流业、金融业、互联网+交通运输、创意策划、规划、中介以及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对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的商贸服务业;

(四)资源普查、盐岩资源开发、加工深度转化产业;

)基础机械、环保设备、镁合金深加工、精细化工以及精密铸锻件加工等装备制造业;

)煤炭加工、集运、炼焦、电力、轻纺、皮革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和光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房地产、旧城改造项目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九)医院、学校、剧院、游乐园、城市公共交通等社会公共事业;

(十)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小额信贷、养老院、扶贫开发、救灾援助、助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土地、水、电等优惠办法

第二条  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所需土地按《绥德县土地征用办法》执行,同时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根据用途通过挂拍招标的形式出让给投资者。对绥德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群众收入起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特殊项目,可采取分期付款、补贴等方式提供土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所占山地政府按当时征地价总额的100%优惠金额,投产后分三年全额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的,所占山地政府按当时征地价总额的60%优惠金额,投产后分三年每年返还2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3亿元-5亿元的,所占山地政府按当时征地价总额的30%优惠金额,投产后分三年每年返还1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县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建医疗、教育、文化、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给予优惠供地。

第四条  对《榆林市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优先考虑供地,土地预审手续由县国土局办理;办理生产用地手续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经批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河滩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生态化产业开发,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等级,给予优惠供地对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统一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实行部分或全额返还。

第五条  招商引资特殊项目用电,由县电力部门负责将输电线路在企业厂门口,在保障投资企业用电需求的前提下,享受陕西省用电目录电价对应类别最低价格。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水资源,在保障投资企业用水需求的前提下,享受绥德县用水目录价对应类别最低价格。

第七条  招商引资规模工业项目,企业所需的水、电、交通、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县委、县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投资性质、规模,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优惠配套或者由企业进行三通一平: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所占山地场平、造地费(按平整后的面积计算)每亩补偿1.5万元,从投产后纳税年度起分三年返还;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所占山地场平、造地费用每亩补偿3万元,从投产后纳税年度起分三年返还。

第四章  税收优惠办法

第八条  对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第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第十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相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十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税。

  第十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  投资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年同等数额的补贴。

第十  对于从事农林牧土特产加工在项目建设期间,中省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属地方性收费部分,一律全免或全额返还;需上交中、省的收费部分,按最低标准执行;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前三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返还。

第十八条  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占地年实现税收20万元/亩,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一年同等数额补贴;第二年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按50%补贴;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按占地年实现税收20万元/亩,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两年同等数额补贴,第三年起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两年50%补贴;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按占地年实现税收20万元/亩,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三年同等数额补贴,第四年起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50%补贴。

第十九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的留县部分,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

第二十条  企业开发建设3A(含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三年同等数额补贴。

十一条  属于无偿投资、捐赠的各类建设项目,免征一切费用,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建设项目,属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或者免收。

第五章  财政支持

  二十三  资金支持措施。我县的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申请享受榆林市各部门提供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名称具体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三)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四)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科技促进专项资金。

  (七)榆林市扶持南部县专项资金。

  (八)农业保险补贴。

  (九)贷款财政贴息。

  (十)引进外国专家人才专项经费。

  (十一)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十二)物流业发展促进基金。

  (十三)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十四)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十五)金融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

  二十四  财政奖励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享受榆林市和我县提供的下列专项奖励支持:

  (一)融资奖励。凡我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榆林市政府将按其融资额给予20—100万元奖励,企业在申请市政府奖励后,县政府将按照市政府奖励的50%再次进行奖励。实现再融资的,榆林市政府将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县政府将按照市政府奖励的50%再次进行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鼓励优势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打包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产生的前期费用,由同级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信贷奖励。每年对辖区内贷款总量和增速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金融办制定。

(三)投资奖励。凡我辖区内新注册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榆林市政府将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00万元,企业申请市政府市政府奖励后,县政府将按照市政府奖励的50%进行再次奖励。

(四)名牌奖励。凡我辖区内注册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根据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府将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获得 “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获得“榆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企业申请市政府市政府名牌奖励后,县政府将按照市政府奖励的50%再次进行奖励。

(五)企业发展奖励。凡我辖区内注册企业,根据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入国家500强企业名单,市政府将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进入陕西省百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进入榆林市十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企业申请市政府市政府企业发展奖励后,县政府将按照市政府奖励的50%再次进行奖励。

第六章  投资环境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特派员制度、项目季度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跟踪督查制度、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对于企业所需的在职党政、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可直接派在企业工作,工资由财政发放。

第二十六条  坚持当地注册原则。新建项目业主应当在绥德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当地经济拉动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由于产业、领域不同,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议定后县政府以决议或正式文件出台,为投资者提供特殊优惠政策,保证让企业能真正享受到实用、实惠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县招商服务局代表县政府组织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县上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所涉部门、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一切服务工作,同时接受县招商服务局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县上成立专门的项目促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招商服务局。按照 “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模式,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备案项目县发改局原则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确认文件或回复不予备案书面意见;需要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县内单项手续做到七个工作日办结。同时由县招商服务局代表政府全力协助业主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水利、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外商来绥投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如遇干扰、破坏行为可直接向分管县级领导或者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投诉,保证立投即应,马上办理。县上将对部门、乡镇的投资环境列入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考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政府挂牌保护政策。如无特殊情况,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一般例行检查,项目分管领导批准,持有招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方可进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应对落户绥德的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除此以外的费用一律拒付。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做好保驾护航工作,对一切影响企业建设或生产的治安案件要从严从快处理,为引资企业设立警务室,并协助企业配备保安,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要求在本地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县。投资商及家属、子女入学可凭县招商服务局的有效证明在当地中小学入学,企业职工的生活、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统筹等保障性事业,与本县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引进人、中介机构奖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引进奖励对象是指为了促使招商项目落户我县,在提供信息、洽谈、签约和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和公职人员(以下统称为项目引进人)。

第三十五条  奖励范围为引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投资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其他产业化项目。

第三十六条  奖励金额按县域外投资者在该项目建设中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本地融资和优惠政策部分不予奖励),其标准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按万分之十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下,按万分之十二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按万分之十四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按万分之十六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按万分之十八计奖。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凡引进外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按前款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以上项目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再分别给予项目引进人20万元、16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在项目开工建设完成一半投资时奖励50%,完成全部投资并投产时兑现全部奖励。

第四十条  县区(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引进人奖励申请后,应会同同级发改、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上报奖励意见。

拟奖励的项目引进人及奖励金额应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县委、县政府予以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章  优惠认定

第四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以《绥德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为准,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对投资兴办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和项目业主违反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要求、土地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凡我县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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